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卫生署
收费  
* 一般市民

母 婴 健 康 及 妇 女 健 康 服 务 收 费

根 据 2003 年 宪 报 第 13 号 号 外 公 告 , 由 2003 年 4 月 1 日 起 , 政 府 分 科 诊 所 、 诊 所 及 其 他 医 疗 机 构 将 按 以 下 办 法 收 费 。

1.

下 列 类 别 的 病 人 可 缴 符 合 资 格 人 士 应 付 的 费 用 ∶
(i) 持 有 根 据 《 人 事 登 记 条 例 》 所 发 香 港 身 分 证 的 人 士 ;
(ii) 身 为 香 港 居 民 的 11 岁 以 下 儿 童 ;
(iii) 卫 生 署 署 长 认 可 的 其 他 人 士 。

2.

上 述 类 别 以 外 的 其 他 病 人 须 缴 非 符 合 资 格 人 士 应 付 的 费 用 。 卫 生 署 署 长 可 决 定 病 人 须 缴 符 合 资 格 或 非 符 合 资 格 人 士 的 费 用 。

3.

卫 生 署 署 长 可 要 求 病 人 缴 交 按 金 , 其 数 额 约 等 於 其 应 付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费 用 。

4.

除 在 指 定 情 况 下 或 经 卫 生 署 署 长 同 意 , 所 有 在 本 公 告 内 指 定 的 收 费 均 须 预 先 缴 付 , 或 在 卫 生 署 署 长 要 求 下 缴 付 。

有 关 母 婴 健 康 服 务 及 妇 女 健 康 服 务 的 收 费 如 下 ∶

母 婴 健 康 服 务

服 务 符 合 资 格 人 士
( 每 次 )
非 符 合 资 格 人 士
( 每 次 )
儿 童 健 康 免 费 365 元
产 前 检 查 免 费 700 元
产 後 检 查 免 费 700 元
家 庭 计 划 1 元 235 元
子 宫 颈 检 查 100 元 205 元

妇 女 健 康 服 务

服 务 符 合 资 格 人 士 非 符 合 资 格 人 士
每 名 登 记 接 受 健 康 检 查 ( 不 包 括 乳 房 X 光 造 影 检 查 ) 及 促 进 健 康 服 务 的 人 士 须 缴 的 年 费 310 元 850 元
每 次 接 受 乳 房 X 光 造 影 检 查 225 元 510 元

GF 181 / Try 447 / HA 181 并 不 适 用 於 儿 童 健 康 、 家 庭 计 划 、 子 宫 颈 检 查 及 妇 女 健 康 服 务 。

 
   上 一 页  回 页 首  
 
 

最近修订日期: 二零零六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