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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 婴 健 康 及 妇 女 健 康 服 务 收 费
根 据 2003 年 宪 报 第 13 号 号 外 公 告 , 由 2003 年 4 月 1 日 起 , 政 府 分 科 诊 所 、 诊 所 及 其 他 医 疗 机 构 将 按 以 下 办 法 收 费 。
| 1. |
下 列 类 别 的 病 人 可 缴 符 合 资 格 人 士 应 付 的 费 用 ∶
(i) 持 有 根 据 《 人 事 登 记 条 例 》 所 发 香 港 身 分 证 的 人 士 ;
(ii) 身 为 香 港 居 民 的 11 岁 以 下 儿 童 ;
(iii) 生 署 署 长 认 可 的 其 他 人 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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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上 述 类 别 以 外 的 其 他 病 人 须 缴 非 符 合 资 格 人 士 应 付 的 费 用 。 生 署 署 长 可 决 定 病 人 须 缴 符 合 资 格 或 非 符 合 资 格 人 士 的 费 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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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生 署 署 长 可 要 求 病 人 缴 交 按 金 , 其 数 额 约 等 於 其 应 付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费 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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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除 在 指 定 情 况 下 或 经 生 署 署 长 同 意 , 所 有 在 本 公 告 内 指 定 的 收 费 均 须 预 先 缴 付 , 或 在 生 署 署 长 要 求 下 缴 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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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关 母 婴 健 康 服 务 及 妇 女 健 康 服 务 的 收 费 如 下 ∶
母 婴 健 康 服 务
| 服 务 |
符 合 资 格 人 士
( 每 次 ) |
非 符 合 资 格 人 士
( 每 次 ) |
| 儿 童 健 康 |
免 费 |
365 元 |
| 产 前 检 查 |
免 费 |
700 元 |
| 产 後 检 查 |
免 费 |
700 元 |
| 家 庭 计 划 |
1 元 |
235 元 |
| 子 宫 颈 检 查 |
100 元 |
205 元 |
妇 女 健 康 服 务
| 服 务 |
符 合 资 格 人 士 |
非 符 合 资 格 人 士 |
| 每 名 登 记 接 受 健 康 检 查 ( 不 包 括 乳 房 X 光 造 影 检 查 ) 及 促 进 健 康 服 务 的 人 士 须 缴 的 年 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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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 元 |
850 元 |
| 每 次 接 受 乳 房 X 光 造 影 检 查 |
225 元 |
510 元 |
GF 181 / Try 447 / HA 181 并 不 适 用 於 儿 童 健 康 、 家 庭 计 划 、 子 宫 颈 检 查 及 妇 女 健 康 服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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