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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 嬰 健 康 及 婦 女 健 康 服 務 收 費
根 據 2003 年 憲 報 第 13 號 號 外 公 告 , 由 2003 年 4 月 1 日 起 , 政 府 分 科 診 所 、 診 所 及 其 他 醫 療 機 構 將 按 以 下 辦 法 收 費 。
| 1. |
下 列 類 別 的 病 人 可 繳 符 合 資 格 人 士 應 付 的 費 用 :
(i) 持 有 根 據 《 人 事 登 記 條 例 》 所 發 香 港 身 分 證 的 人 士 ;
(ii) 身 為 香 港 居 民 的 11 歲 以 下 兒 童 ;
(iii) 生 署 署 長 認 可 的 其 他 人 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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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上 述 類 別 以 外 的 其 他 病 人 須 繳 非 符 合 資 格 人 士 應 付 的 費 用 。 生 署 署 長 可 決 定 病 人 須 繳 符 合 資 格 或 非 符 合 資 格 人 士 的 費 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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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生 署 署 長 可 要 求 病 人 繳 交 按 金 , 其 數 額 約 等 於 其 應 付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費 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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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除 在 指 定 情 況 下 或 經 生 署 署 長 同 意 , 所 有 在 本 公 告 內 指 定 的 收 費 均 須 預 先 繳 付 , 或 在 生 署 署 長 要 求 下 繳 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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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關 母 嬰 健 康 服 務 及 婦 女 健 康 服 務 的 收 費 如 下 :
母 嬰 健 康 服 務
| 服 務 |
符 合 資 格 人 士
( 每 次 ) |
非 符 合 資 格 人 士
( 每 次 ) |
| 兒 童 健 康 |
免 費 |
365 元 |
| 肺 炎 球 菌 疫 苗 接 種 |
免 費 |
260元 (每 劑)* |
| 產 前 檢 查 |
免 費 |
700 元 |
| 產 後 檢 查 |
免 費 |
700 元 |
| 家 庭 計 劃 |
1 元 |
235 元 |
| 子 宮 頸 檢 查 |
100 元 |
205 元 |
*上述收費不包括母嬰健康院兒童健康服務收費
婦 女 健 康 服 務
| 服 務 |
符 合 資 格 人 士 |
非 符 合 資 格 人 士 |
| 每 名 登 記 接 受 健 康 檢 查 ( 不 包 括 乳 房 X 光 造 影 檢 查 ) 及 促 進 健 康 服 務 的 人 士 須 繳 的 年 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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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 元 |
850 元 |
| 每 次 接 受 乳 房 X 光 造 影 檢 查 |
225 元 |
510 元 |
GF 181 / Try 447 / HA 181 並 不 適 用 於 兒 童 健 康 、 肺 炎 球 菌 疫 苗 接 種、 家 庭 計 劃 、 子 宮 頸 檢 查 及 婦 女 健 康 服 務 。
產前或產後到診 / 病假證明書須知(按此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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