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壎芵p 家庭健康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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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攜帶文件

兒 童 健 康
服 務
產 前
服 務
產 後
服 務
家 庭 計 劃
服 務
子 宮 頸 檢 查
服 務
婦 女 健 康
服 務
下 載 表 格

到 訪 母 嬰 健 康 院 接 受 各 項 服 務 的 人 士 , 須 攜 帶 以 下 文 件 :

兒 童 健 康 服 務

首 次 登 記 再 次 到 訪
免 疫 接 種 記 錄 ( 即 「 針 卡 」 )
出 生 證 明 文 件 ( 如 「 出 世 紙 」 )
如 非 在 本 港 出 生 , 請 帶 備 有 效 的 旅 行 證 件
父 母 親 香 港 身 份 證 ( 副 本 亦 可 )
如 沒 有 香 港 身 份 證 , 請 帶 備 有 效 的 旅 行 證 件 ( 副 本 亦 可 )
初 生 嬰 兒 出 院 記 錄 隨 後 入 院 的 出 院 記 錄 或 有 關 兒 童 的 病 歷 證 明 文 件
母 親 的 健 康 院 產 前 登 記 卡 兒 童 健 康 記 錄

產 前 服 務
1. 香 港 身 份 證
  如 沒 有 香 港 身 份 證 , 請 帶 備 有 效 的 旅 行 證 件 、 配 偶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及 結 婚 證 明 文 件 ( 副 本 亦 可 )
2. 驗 孕 報 告 書 ( 首 次 登 記 適 用 )
3. 健 康 院 產 前 登 記 卡 ( 舊 症 適 用 )
4. 產 前 記 錄 ( 持 有 記 錄 者 適 用 )
到 訪 人 士 亦 須 攜 帶 小 便 樣 本
 
產 後 服 務
1. 香 港 身 份 證
  如 沒 有 香 港 身 份 證 , 請 帶 備 有 效 的 旅 行 證 件
2. 出 院 卡 或 分 娩 記 錄 卡
到 訪 人 士 亦 須 攜 帶 小 便 樣 本
 
家 庭 計 劃 服 務
1. 香 港 身 份 證
如 沒 有 香 港 身 份 證 , 請 帶 備 有 效 的 旅 行 證 件
2. 健 康 院 家 庭 計 劃 登 記 卡 ( 舊 症 適 用 )
如 採 用 口 服 避 孕 丸 , 請 帶 回 剩 餘 藥 丸 , 以 便 查 察
 
子 宮 頸 檢 查 服 務
1. 香 港 身 份 證
  如 沒 有 香 港 身 份 證 , 請 帶 備 有 效 的 旅 行 證 件
2. 由 醫 管 局 發 出 的 轉 介 信 或 母 嬰 健 康 院 發 出 的 覆 診 便 條
  例 如 「 彈 性 籌 」 、 「 醫 生 覆 診 」 便 條 ( 舊 症 適 用 )
 

到 訪 婦 女 健 康 中 心 或 母 嬰 健 康 院 接 受 婦 女 健 康 服 務 的 人 士 , 須 攜 帶 以 下 文 件 :

1. 香 港 身 份 證
  如 沒 有 香 港 身 份 證 , 請 帶 備 有 效 的 旅 行 證 件
2. 婦 女 健 康 記 錄 ( 舊 症 適 用 )
到 訪 人 士 亦 須 攜 帶 小 便 樣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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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修訂日期: 二零零六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