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隐政策

私隐政策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卫生署(下称「政府」)会确保所有透过本网址递交的个人资料,均按照《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有关条文处理。

政府会记录使用者浏览本网站的次数,但并不会收集任何足以辨识使用者身分的资料。所收集的浏览次数纪录只会用于制作统计报告及调查电脑系统问题,以助政府改善本网站的服务。

政府可能会于不同期间及为个别原因,邀请你自愿提供个人资料。此等资料可能包括姓名、电话号码、邮寄地址或电邮地址等。政府邀请你提供资料时,会列明收集资料的目的和用途,并会告知你如何要求查阅或改正所提供的个人资料。

除非法律许可或有所规定,政府不会在未得到你的同意下透露你的个人资料予第三者。

本网站的搜寻服务是由一个政府委托的独立承办商提供。该独立承办商已承诺该公司于本网站提供搜寻结果时,不会收集可识别个人身分的资料。但Yahoo!会将你一些经由使用搜寻服务所得的匿名资料交予政府,作政府网站流量分析之用。政府不会将从任何上述搜寻活动收集到的数据,跟任何可能由政府持有的个人身分资料配对。

此中文私隐政策为英文版本译本,如中、英文两个版本有任何抵触或不相符之处,应以英文版本为准。个人资料(私隐)政策

私隐政策声明

更多詳細資料,請按此

用途声明

收集资料的目的

当卫生署向病人及顾客提供服务及进行其他有关活动时,由病人或顾客所提供的个人资料,会由卫生署作以下用途:

  1. 资格证明;
  2. 提供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临床诊症、诊症预约安排及通知约期和顾客关系事宜;
  3. 测试结果/化验/检验/治疗的纪录,以继续提供护理,或供其他医疗专业人员参考;
  4. 同意进行特定治疗/测试;
  5. 开支会计;
  6. 流行病学监测及调查传染病爆发;
  7. 为公共卫生目的,就结核病或其他须予报告/呈报的疾病,作出呈报;
  8. 追踪不依期覆诊者、以便跟进/治疗;
  9. 评估是否需要社会援助;
  10. 在法律程序中作为参考;
  11. 登记/管理的纪录
  12. 制备统计数字、进行研究或教学用;
  13. 服务/人力发展与策划;
  14. 利便组织有关健康教育及社区联络的活动;及
  15. 到访/查询/投诉的记录。

个人资料的提供,出于自愿。如果你不提供充份的资料、我们可能无法证明你是否符合资格获得某项服务或活动,因而不能为你提供服务/协助;又或我们即使仍然提供该项服务或协助,你亦须按不符合资格人士须缴的收费率(通常较高)缴费。

接受转介人的类别

你所提供的个人资料,主要由本署内部使用,但亦可能于有所需时因以上所列目的向其他政府部门或有关人士披露。此外,资料只可于你同意作出该种披露或作出该种披露是《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所允许的情况下,才向有关方面披露。

查阅个人资料

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18 条及22 条以及附表1 第6 原则所述,你有权查阅及修正个人资料,包括有权取得你于以上第1 段所述的情况下所提供的个人资料。应查阅资料要求而提供资料时,可能要征收费用。

查询

有关所提供个人资料(包括查阅及修正资料)的查询,请向下列人士/单位提出:

  1. 所属健康院的顾客关系主任;或
  2. 卫生署家庭健康服务
    地址:香港湾仔爱群道32号爱群商业大厦13楼1308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