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隐政策
私隐政策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卫生署(下称「政府」)会确保所有透过本网址递交的个人资料,均按照《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有关条文处理。
政府会记录使用者浏览本网站的次数,但并不会收集任何足以辨识使用者身分的资料。所收集的浏览次数纪录只会用于制作统计报告及调查电脑系统问题,以助政府改善本网站的服务。
政府可能会于不同期间及为个别原因,邀请你自愿提供个人资料。此等资料可能包括姓名、电话号码、邮寄地址或电邮地址等。政府邀请你提供资料时,会列明收集资料的目的和用途,并会告知你如何要求查阅或改正所提供的个人资料。
除非法律许可或有所规定,政府不会在未得到你的同意下透露你的个人资料予第三者。
本网站的搜寻服务是由一个政府委托的独立承办商提供。该独立承办商已承诺该公司于本网站提供搜寻结果时,不会收集可识别个人身分的资料。但Yahoo!会将你一些经由使用搜寻服务所得的匿名资料交予政府,作政府网站流量分析之用。政府不会将从任何上述搜寻活动收集到的数据,跟任何可能由政府持有的个人身分资料配对。
此中文私隐政策为英文版本译本,如中、英文两个版本有任何抵触或不相符之处,应以英文版本为准。个人资料(私隐)政策
私隐政策声明
更多詳細資料,請按此。
用途声明
收集资料的目的
卫生署向病人及服务使用者提供服务和进行其他有关活动时,病人或服务使用者会提供个人资料。卫生署会使用这些个人资料作以下用途:
- 资格证明;
- 提供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临床诊症、诊症预约及通知约期,以及顾客关系事宜;
- 测试结果/化验/检验/治疗的记录,以继续提供护理,或供其他医疗专业人员参考;
- 同意进行特定治疗/测试;
- 开支会计;
- 进行流行病学监测及调查疑似传染病爆发个案;
- 为公共卫生目的,就结核病或其他须予报告/呈报的疾病,作出呈报;
- 追踪不依期覆诊者,以便跟进/治疗;
- 评估是否需要社会援助;
- 在法律程序中作为参考;
- 登记/管理的记录;
- 供制备统计数字、进行研究或教学用途;
- 服务/人力发展与策划;
- 利便筹办与健康教育及社区联络有关的活动;以及
- 到访/查询/投诉的记录。
提供个人资料,纯属自愿。如你未能提供足够资料,我们可能无法证明你符合资格享用某项服务或参加某些活动,因而不能为你提供服务/协助;又或即使仍可提供服务或协助,你也须按非符合资格人士的收费率(通常较高)缴费。
资料承转人类别
你所提供的个人资料,主要供本署内部使用,但如有需要,也可能为上文第1段所述目的,向其他政府决策局/部门、医院管理局或有关各方披露。此外,只有在你同意作出该项披露或该项披露是《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所允许的情况下,本署才会向有关方面披露有关资料。
查阅个人资料
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18及第22条,以及附表1第6原则的规定,你有权查阅和改正你的个人资料。你的查阅权包括有权索取你在上文第1段所述情况下所提供个人资料的复本一份。为依从查阅资料要求,可能会征收费用。
查询
有关所提供个人资料的查询(包括查阅和改正资料),应送交:
- 所属母婴健康院的顾客关系主任;或
- 卫生署家庭健康服务
地址:香港湾仔爱群道32号爱群商业大厦13楼1308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