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診/病假證明書須知

(01/2021 修訂內容)

接受產前檢查或產後治療時註1,你可向醫護人員申請到診證明書或病假證明書作為向僱主申請病假之用。到診證明書會由醫生或註冊護士簽發,而病假證明書則由醫生簽發。部分僱主會接受到診證明書來審批病假;但有些僱主則只接受病假證明書。所以,你應在就診前向僱主了解有關批發病假的要求,並於應診當天向醫護人員提出註2

注意事項

註1:例行產後檢查只可申請到診證明書,不會獲發病假證明書 

註2:凡到衞生署轄下母嬰健康院接受服務人士,如即日向醫護人員提出申請到診證明書或病假證明書,毋須收費。但若在到診日之後才要求補發到診證明書或病假證明書,每張證明書須另繳行政費用港幣一百六十元正。

如有任何疑問,請向母嬰健康院職員查詢。

有關生育保障及侍產假詳情,請參閱勞工處網頁 www.labour.gov.hk